申请人:金华恒力车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16808号“KK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620949号“KNNETECH”商标、第19621160号“KNNETECH及图”商标、第4974727号“卡诺尔 KNE”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KKNE”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KNNETECH”、引证商标三英文“KNE”文字构成十分接近,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用悬置减震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船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属于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