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德冠塑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75407号“DEG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869385号“DEAE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7603号“德佳DEG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487514号“DESEA GRO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建筑玻璃、建筑用木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建筑玻璃、木地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DEGEA”构成,与引证商标一“DEAEG”、引证商标二的英文显著识别部分“DEGGA”、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DESEA”字母构成相近,仅个别字母不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