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875066号“OPP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OPPO 9875066

阅读:99030 2017-12-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天崎时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875066号“OPP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2134号决定,于2017年04月0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天崎时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875066号“OPP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2134号决定,于2017年04月0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2013年6月15日至2016年6月14日期间在“香皂”等商品上的商标不使用正当理由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著名企业,其“OPPO”商标最早于2001年在第九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并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在“OPPO”商标知名度渐高的情况下,抢注情况日益严重,申请人不得不对“OPPO”进行了防御性注册。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申请人商标只是为排除在先障碍,主观恶意明显。据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OPPO商标门店照片;2、认定驰名异议裁定书;3、被申请人“OPO”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委对商标局第9875066号“OPPO”商标注册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件进行阅卷。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与申请人在答辩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一致。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8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等商品上,商标局于2012年10月21日核准其注册。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2013年6月15日至2016年6月14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香皂”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图片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涉及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证据2、3均不涉及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上述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使用复审商标具有正当理由,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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