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群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47289号“大象舆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034270号“大象舆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显著部分、文字构成、设计理念、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投入了实际使用,并且在当地市场已经具有了一定影响力,若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会对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异议流程结束后再对本案作出裁定。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详细信息;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图片。
经审理查明:截止到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