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12500号“高斯数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高斯数学及图 20812500

阅读:43736 2017-12-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爱学习博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12500号“高斯数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5337845号“高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已不构成注册障碍。申请人放弃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

  申请人:北京爱学习博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12500号“高斯数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5337845号“高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已不构成注册障碍。申请人放弃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第17305338号“高斯教育GAUSS ED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也不具有在先注册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以外的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网络关于高斯数学的宣传;

  2、宣传单、招生简章等宣传资料;

  3、服务合同及发票。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委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在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高斯数学”及图形组成,其中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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