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蔚蓝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969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805159号“万立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826651号“慈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564720号“义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商标设计合同;
2、申请人名片设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图形识别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商业审计、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饭店商业管理、拍卖、人事管理咨询、开发票、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