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97460号“书法有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暗示性标志,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商业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稳定联系,具有知名度。第18477185号“书法有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企业介绍;
2、申请商标介绍;
3、申请商标销售清单及搜索结果。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为表示服务内容特点的描述性语言,且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