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仕兰奶制品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473736号“EASIY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指定的“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395506号“EASICO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888303号“Easiy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对申请商标的抄袭,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除“养老院;动物寄养”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于2016年11月25日做出的(2016)商标异字第0000042632号商标异议裁定书予以核准引证商标一注册,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已生效,即本案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申请商标在“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上我委予以驳回,我委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馆;自助餐馆;咖啡馆;自助餐厅;快餐馆;备办宴席;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是否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自助餐馆;咖啡馆;自助餐厅;快餐馆;备办宴席;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英文与引证商标一英文同为“EASIYO”,两商标指定使用在“餐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