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266361号“StrongFir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trongFirst G1266361

阅读:84221 2017-12-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STRONGFIRST,INC.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6361号“StrongFir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整体没有任何含义,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质量,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二、申请商标在美国已经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

  申请人:STRONGFIRST,INC.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6361号“StrongFir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整体没有任何含义,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质量,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二、申请商标在美国已经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及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显著性增强。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英语词典中对“Strong”、“First”单词的解释;2、美国注册证详细信息;3、申请人简介;4、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纯英文“StrongFirst”组成,其含有常见英文“Strong”、“First”,根据普通消费者的一般认知,可将其理解为“强壮的”、“第一”等含义,该文字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该服务的质量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四十一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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