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松鼎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41356号“松鼎資本 PINE PEAK CA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5298102号“松鼎 Toui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内容、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从未产生过与引证商标的混淆和误认。加之,其它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资料。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松鼎資本”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松鼎”,它们在呼叫、含义、视觉印象上均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者误认为标有申请商标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区分开来。申请人所列举的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实例,因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