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思达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德睿双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95660号“SD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愿意放弃申请商标在第0748类商品和第4216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在第11类商品和第42类服务上,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为第8828994号“圣迪诺 SDN Sandiluo及图”商标、第5484549号“son及图标、第6334686号“sdn net及图商标、第13672342号“永达电子 SDN”商标、第13973940号“SDN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读音、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节能领域的咨询;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工程绘图;化学研究;细菌学研究;生物学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冷冻设备和机器;冷却设备和装置;空气除臭装置;干燥设备;气体净化装置;自来水或煤气设备和管道的调节附件;消毒设备;污水净化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通过百度搜索“CSDN”和“SDNS”的结果网页。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第0748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对申请商标在该类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其次,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水净化装置”、“消毒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外文“SDN”与引证商标一中较为醒目的外文“SDN”的字母构成及其排序相同,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外文“son”首末字母相同,中间字母字形上较为相似,它们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均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已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外文“SDN”与引证商标三中较为醒目的显著认读外文“sdn”及引证商标四中较为醒目的外文“SDN”的字母构成及其排序相同,与引证商标五外文“SDNS”相比,仅在末尾少一字母,它们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均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已分别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1类和第42类指定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