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C.庄臣父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8615639号“雷達 RAI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557616号“雷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委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无效宣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