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朝凯蓝葡萄树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文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596673号“CHOCAL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89574S号“CHOCOL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更正转新申请,现已失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现已失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