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道行天下(北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098760号“全赢养QUANYINGY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577972号“全盈养”商标、第4577973号“全盈养”商标(以下称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依法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