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28032号“香柏世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香柏世家 20828032

阅读:37584 2017-1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徐州市永兴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28032号“香柏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特定的含义,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

  申请人:徐州市永兴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28032号“香柏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特定的含义,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香柏”是一种常绿灌木,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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