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生命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18860号“安泰小核酸 Antai siR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055284号“安泰堂及图”商标、第3956357号“安泰堂及图”商标、第3055283号“安泰堂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枕;医用营养品;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花粉膳食补充剂;营养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酶膳食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药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安泰小核酸Antai siRNA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均以“安泰”为显著部分主要构成要素,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酒;净化剂;人用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酒;净化剂;人用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枕;医用营养品;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花粉膳食补充剂;营养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酶膳食补充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