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05490号“heusch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eusch及图 7405490

阅读:103749 2017-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蒋云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好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20日对第7405490号“heusch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蒋云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好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20日对第7405490号“heusch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了第4209237号“heus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heusch及图”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抢注。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相关案件司法裁定书;2、申请人产品图片;3、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引证商标系对争议商标的复制摹仿,且引证商标已经过司法认定不予核准注册。因此,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内容。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企业介绍资料;被申请人产品宣传资料;被申请人商标相关注册信息及行政裁定、司法裁定资料;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5月19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动物剪毛机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533期(2017年1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由我委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九条属于商标注册的总则性条款,我委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加以审理。因此,根据申请人陈述理由、提供的在案证据及我委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首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引证商标不再成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通过宣传、使用,申请人的“heusch及图”系列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系争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故,争议商标尚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之情形。

  另,鉴于被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的注册及使用系对争议商标的复制摹仿的主张已由我委另案审理,本案不再赘述。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当然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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