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浪度家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四川浪度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人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59154号“浪度集团 LANGDU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一、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名义经商标局核准由四川浪度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四川浪度家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6304742号“浪度 Nondo”商标、第10754645号“浪度国际”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是成都浪度家私有限公司,成都浪度家私有限公司是本案申请人的全资子公司,其已与本案申请人签署了共存协议,同意本案申请人申请注册并使用申请商标。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变更后的名义已无实质性差异,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其次,鉴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是申请人的全资子公司,且其在共存协议中同意申请人注册并使用申请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