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80682号“海上牧云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海上牧云记 20880682

阅读:155767 2017-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九州梦工厂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80682号“海上牧云记TRIBES AND EMPIRES STORM OF PROPHEC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203169号“九州牧云记”商标(以下…

  申请人:九州梦工厂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80682号“海上牧云记TRIBES AND EMPIRES STORM OF PROPHEC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203169号“九州牧云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异议裁决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拥有“海上牧云记”的著作权等相关权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海上牧云记”作品授权书、著作权转让合同、网页介绍及宣传等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商标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杂志(期刊);便笺本”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便笺本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海上牧云记”与引证商标“九州牧云记”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申请人对“海上牧云记”享有著作权等相关权利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880682号“海上牧云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海上牧云记 2088068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1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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