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十三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07868号“1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107316号“THIRTEEN 1”商标、第7751320号“凯丽佳Kailijia及图”商标、第13199083号“江南芙蓉王JiangNanFuRongWang及图”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