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25995号“每朝健康植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每朝健康植酵 20325995

阅读:48623 2017-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维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25995号“每朝健康植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整体文字并非固有词汇,系申请人臆造而来,其寓意特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上特点产生误认。二、申请人已在中国台湾地区在多个类别商品上申…

  申请人:维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25995号“每朝健康植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整体文字并非固有词汇,系申请人臆造而来,其寓意特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上特点产生误认。二、申请人已在中国台湾地区在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每朝健康植酵”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其他商标档案信息、网络搜索“植酵”的搜索资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文字“每朝健康植酵”,相关公众易将其中文字“植酵”与“植物酵素”相联系。植物酵素一直是酵素(酶)类产品的畅销品。植物酵素是将数十种不同的蔬果、谷类、海藻类及菇类等植物,经自然发酵研制而成,保留了植物中的营养精华,含有人体需要的各种酵素、寡糖及多种维他命和矿物质,又可产生丰富的SOD抗氧化酶成分,提高体内抗氧化能力,进而增强免疫力。若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情形。此外,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325995号“每朝健康植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每朝健康植酵 2032599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12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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