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鸿昌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72795号“成鸿腾CHENG HONG T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103229号“康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成鸿腾CHENG HONG TENG及图”与引证商标“康到及图”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等方面不同,二者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