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朴门桃源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正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12371号“黑田姬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黑田姬香”系申请人独创,其中“黑田”是日本历史上的一个贵族姓氏,代表高贵,“姬香”由“章姬”和“幸香”组合而来。“黑田姬香”是申请人为其在辽宁省丹东种植的一种高端草莓品种,并非日本的一种高端草莓品种,且该产品已在成都伊藤洋华堂超市售卖。另,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并未造成消费者对产品原料的误认,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黑田姬香”并非特指日本的一种高端草莓品种,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应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