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72481号“皇城老炮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皇城老炮儿 20572481

阅读:158133 2017-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阳狮庄园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森德尔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72481号“皇城老炮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20038号“皇城庄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另,他人于2001年4月7日注…

  申请人:北京阳狮庄园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森德尔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72481号“皇城老炮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20038号“皇城庄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另,他人于2001年4月7日注册的与申请商标相同类别的第1550763号“皇城老炮儿”商标在2016年被撤销,但此间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仍共存使用,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已存在大量含有“皇城”文字的商标已获得初步审定或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是根据电影“老炮儿”启发创意而来,既然“老炮儿”可作为电影公开放映,申请商标亦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第1550763号“皇城老炮儿”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含有 “皇城”文字的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虽含有“皇城”文字,但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以上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皇城老炮儿”构成,其中“老炮”为北京俚语,亦指一种文化,其指定使用在白酒、白兰地等商品上并未造成不良影响,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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