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691451号“BATH & BODYWORKS MOONLIGHT PATH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ATH & BODYWORKS MOONLIGHT PATH及图(指定颜色) 17691451

阅读:76264 2017-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浴美健品牌管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691451号“BATH & BODYWORKS MOONLIGHT PATH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518559号“MOONLIT PATH”商标(以下称引…

  申请人:浴美健品牌管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691451号“BATH & BODYWORKS MOONLIGHT PATH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518559号“MOONLIT PA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88552号“月光小径 MOONLIGHT PA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在第3类相关商品上注册了“BATH & BODYWORKS”商标,申请商标是该商标权利的延续。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若贵委经考虑仍然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申请人愿意放弃申请商标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从而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公司介绍打印件。2.申请人产品获奖情况及全球经营销售情况列表复印件。3.申请人产品的杂志相关页面复印件及网络报道打印件。4.引证商标二详细信息及状态打印件。5.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一、二的无效宣告理由书复印件。6.申请人“BATH & BODYWORKS”商品在电子商务网站上的网页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被我委[2017]商评字第0000078423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581期《商标公告》上。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愿意放弃申请商标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委不再评述。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肥皂、抑菌洗手剂、洗手膏、非医用洗浴制剂、洗澡用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化妆用雪花膏、洁肤乳液、浴液、化妆洗液、带香味的水、香水、身体磨砂膏、润肤乳霜、润肤乳液、护手霜、化妆品、芳香精油、芳香剂(香精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空气芳香剂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肥皂、抑菌洗手剂、洗手膏、非医用洗浴制剂、洗澡用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化妆用雪花膏、洁肤乳液、浴液、化妆洗液、带香味的水、香水、身体磨砂膏、润肤乳霜、润肤乳液、护手霜、化妆品、芳香精油、芳香剂(香精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7691451号“BATH & BODYWORKS MOONLIGHT PATH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ATH & BODYWORKS MOONLIGHT PATH及图(指定颜色) 1769145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12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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