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56476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16564763

阅读:85427 2016-06-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蕉叶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丰泽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5647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805267号“出色猫CHUSEM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

  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蕉叶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丰泽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5647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805267号“出色猫CHUSEM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子;袜;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均为猫盘卧的造型,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供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6年06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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