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F.O.国际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101388号“PARTY PAR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288342号“BIG PARTY及图”商标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程序中被商标局决定撤销,现已失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