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你公司大量申请注册由行政区划简称与其他文字组合而成商标的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另,该标志含有“沪”,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上海市的简称,且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