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7111663号、第1115738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你摹仿、抄袭他人具有较强独创性或较高知名度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另,该标志仅由地名“绿杨村”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提供地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且申请人并非来自该地名所指地域范围,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提供地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