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151374号商标驳回通知书 东方高端草本茶 77151374

阅读:61152 2024-07-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75847059号、第76997543号、第5509158号、第5531606号、第68477143号、第69693221号、第69577791号、第62…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75847059号、第76997543号、第5509158号、第5531606号、第68477143号、第69693221号、第69577791号、第6215217号、第47512344号、第70191691号、第9002530号、第74743411号、第17560897号、第11083955号、第13495434号、第76379305号、第76292546号、第76289725号、第76021982号、第75614399号、第74426737号、第30990770号、第12782811号、第789018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说明,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另,该标志所包含的“高端”,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该标志所包含的“草本茶”,使用在“草本茶”以外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

关键词
商标注册 审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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