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69191963号、第69191355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该标志所包含的“POLYMELT”可译为“聚乙烯熔化”,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商标注册申请人累计申请注册商标较多且累计转让商标较多、受让人较为分散,申请该商标的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