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大量申请注册由行政区划名称或者简称与其他文字组合而成商标的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另,该标志所包含的“国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