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山东柒柒伍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7336391号“我就是我”商标相同。(见第1672/168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屈臣氏商标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7972951号“我就是我”商标相同。(见第1717/172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杭州自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0596834号“IAMWHOIAM”(英文可译为“我就是我”)商标近似。(见第1688/170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沃德事饮料(上海)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3658813号“I能量I健康 I AM I”(英文可译为“我就是我”)商标近似。(见第1720/173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沃德事饮料(上海)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3651233号“I AM I I 能量 I 健康”(英文可译为“我就是我”)商标近似。(见第1717/172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沃德事饮料(上海)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3162567号“我就是我 I AM I”(英文可译为“我就是我”)商标近似。(见第1715/1727期《商标公告》)
另,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说明,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标志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