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安徽极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60200840号“菠萝头”商标近似。(见第1786/179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南京博言鸿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2712813号“菠萝公考”商标近似。(见第1583/159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姜彬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2915891号“大菠萝”商标近似。(见第1424/143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蓝米(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5258647号“菠萝优职”商标近似。(见第1659/167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江苏恒顺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5633085号“恒顺 老菠萝”商标近似。(见第1472/148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北京维科奇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4382452号“菠萝视频”商标近似。(见第1453/149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广州淘淘乐商贸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9921223号“菠萝园”商标近似。(见第1556/156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广州慧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7914107号“菠萝轻店”商标近似。(见第1621/163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宗小丽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9205336号“金菠萝”商标近似。(见第1300/1312期《商标公告》)
另,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说明,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