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8456383号“CONTEC”商标近似。(见第1268/128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1702437号“CONTEC”商标近似。(见第1717/172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270434号“CONTEC”商标近似。(见第940/95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218624号“CONTEC”商标近似。(见第1439/152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3266520号“CONTEC”商标近似。(见第1726/173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60881290号“CONTEC”商标近似。(见第1822/1834期《商标公告》)
另,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说明,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