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文字部分与广州善护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0785572号“五和茶”商标近似。(见第1686/1698期《商标公告》) 与福建五和源康食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1年09月29日申请在先的第59562099号“五和”商标近似。(见附页) 与广州善护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1273620号“五和养生茶”商标近似。(见第1702/1714期《商标公告》) 与福建五和源康食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0720463号“五和岩泉”商标近似。(见第1747/1759期《商标公告》) 与安徽衡济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008190号“1779”商标近似。(见第1426/143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图形部分与青羊区康益养元保健服务部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1872139号“不药堂”商标近似。(见第1691/1703期《商标公告》) 与上海元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2196440号“药 ELEPHARMA”商标近似。(见第1406/141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证据,但不能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另,该标志所包含的“药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且标志中含有不规范的自造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