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19963号“时珍”商标近似。(见第105/11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聊城市宇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2898192号“时珍医美”商标近似。(见第1718/173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汕头市时珍同方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578122号“时珍同方”商标近似。(见第1245/125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湖北省李时珍中医药研究院在类似商品上于2022年06月29日申请在先的第65636149号“时珍本草”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上海国伊康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670643号“时珍药圣”商标近似。(见第1352/136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重庆时珍阁医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1270175号“时珍阁”商标近似。(见第1571/158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蕲春时珍艾草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819356号“时珍验方”商标近似。(见第1396/140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湖北金龙福药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6812569号“莳珍”商标近似。(见第1500/151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说明,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且,该标志所包含的“鼻炎”,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