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广东彩艳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59728号“大有”商标近似。(见第252/26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淄博嘉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603128号“大有”商标近似。(见第779/79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成都迪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757576号“大有”商标近似。(见第817/82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宁波市赵大有食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541657号“大有”商标近似。(见第1093/124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广东彩艳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6395862号“大有”商标近似。(见第1201/121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宁波市赵大有食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8017490号“大有”商标近似。(见第1248/126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广东彩艳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9892110号“大有”商标近似。(见第1554/156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宁波市赵大有食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61760801号“大有”商标近似。(见第1799/181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我造我潮(深圳)产业链管理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1年07月14日申请在先的第57678044号“乾隆”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深圳华商盟供应链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1年07月14日申请在先的第57687467号“乾隆”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福建省银旗医药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2172990号“乾隆”商标近似。(见第1709/1721期《商标公告》)
另,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人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说明,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