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上海申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54579940号“BIG BIRD MED AI”商标近似。(见第1751/176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洛克人(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55527129号“BIG BIRD LIST”商标近似。(见第1764/177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波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430945号“BIRD”商标近似。(见第734/74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天津市芙烈浓食品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2480709号“雀岛 BIRD-ISLE”商标近似。(见第1436/144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北京小鸟腾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5944303号“BIRD”商标近似。(见第1496/150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成都鲜农纷享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4706987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601/161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郑州奥驰商贸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0708871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555/156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佛山市臻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6594803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613/1625期《商标公告》)
另,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说明,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