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海口全值达贸易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1000444号“中金万纯”商标近似。(见第1706/171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中金国建投资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8063305号“中金国建”商标近似。(见第1555/156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马金英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2年03月11日申请在先的第63206188号“中金粮仓”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北京中金珍宝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5795436号“中金珍宝”商标近似。(见第1478/149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中金易购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6258145号“中金E购”商标近似。(见第1607/168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5231238号“中金基金 CICC FUND”商标近似。(见第1581/159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0190612号“中金资本”商标近似。(见第1396/148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1104796号“福 CISSE”商标近似。(见第1374/138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广州老来福珠宝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1471636号“福 老来福珠宝”商标近似。(见第1439/145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金向阳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3407710A号“福”商标近似。(见第1661/167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5214475号“中金”商标近似。(见第1159/117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665031号“中金”商标近似。(见第981/99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9381233号“中金公司”商标近似。(见第1549/156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兰州市城关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1833983号“福 BHJS XFYZ”商标近似。(见第1395/140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深圳市时空之恋珠宝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8934690号“中金地矿”商标近似。(见第1616/162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6007403号“中金证券”商标近似。(见第1202/121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6007396号“中金信托”商标近似。(见第1202/121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永康市米晓参食品商行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2年05月28日申请在先的第64946636号“福 三坊七巷”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山西圣福源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2102035号“圣福源 源”商标近似。(见第1437/144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六福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3835724号“福”商标近似。(见第1567/157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海南幸福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8040375号“福”商标近似。(见第1768/178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董道发320828196103211815在类似服务项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9701266号“金中”商标近似。(见第1323/133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6007392号“中金期货”商标近似。(见第1202/121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9380765A号“中金”商标近似。(见第1551/156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重庆市双桥区光明橱柜经营部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0887297号“福 万福能”商标近似。(见第1359/137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中国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946736号“中金”商标近似。(见第843/85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六福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3835725号“福”商标近似。(见第1567/157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泉州苗亿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7666228号“福 福苗亿”商标近似。(见第1757/1769期《商标公告》)
你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该标志使用在所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