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呼伦贝尔夏家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187750号“夏家”商标近似。(见第875/88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呼伦贝尔夏家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6017010号“夏家 CAKE & BREAD”商标近似。(见第1668/168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上饶市百粮汇贸易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4361621号“夏家工坊”商标近似。(见第1599/161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上海致韩实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8548038号“夏家礼铺”商标近似。(见第1274/128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上海致韩实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6898187号“夏家礼铺”商标近似。(见第1604/1616期《商标公告》)
另,你公司大量申请注册景点、村镇名称或其简称与其他文字组合而成商标的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该标志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