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薛二国370828198204084710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4051214号“一帆风顺”商标近似。(见第1437/144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柳河万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4328735号“一帆风顺”商标近似。(见第1450/146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翁奕凡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0483903号“一帆风顺”商标近似。(见第1561/157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深圳市润兴旺贸易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1320692号“一帆风顺 耿耿迪食品 张”商标近似。(见第1636/164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大连科贝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7326600号“一帆风顺蛤”商标近似。(见第1621/163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海丰县城世业海味行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8568974号“幸隆一帆风顺”商标近似。(见第1295/1307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短期内大量申请注册包含成语、食品名称等标志的商标,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说明,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