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李慧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2298942号“京桔”商标近似。(见第1630/1642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短期内大量申请注册由行政区划简称“京”与其他文字组合而成的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且未充分证明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