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万久宽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1年11月10日申请在先的第60430445号“赣江”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江西九华堂药业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1732723号“赣江”商标近似。(见第1567/1579期《商标公告》)
该标识中含“酒店”,用作商标使用于除“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食宿服务;酒吧服务”以外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另,该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由行政区划名称或者简称与其他文字组合而成商标的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