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北海牧场(北京)乳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1年08月28日申请在先的第58837473号“北海牧场 LAND OF PROMISE”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北海牧场(北京)乳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1年09月19日申请在先的第59357368号“北海牧场 LAND OF PROMISE”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北海牧场(北京)乳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1年11月02日申请在先的第60274777号“北海牧场 LAND OF PROMISE”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北海牧场(北京)乳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1年11月12日申请在先的第60525144号“北海牧场 LAND OF PROMISE”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北海牧场(北京)乳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1年11月15日申请在先的第60588727号“北海牧场 气色酸奶 LAND OF PROMISE”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北海牧场(北京)乳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1年12月11日申请在先的第61321995号“北海牧场 没蔗糖也好吃!”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北海牧场(北京)乳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1年12月11日申请在先的第61321997号“北海牧场 LAND OF PROMISE”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北海牧场(北京)乳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2年01月06日申请在先的第61957250号“北海牧场 LAND OF PROMISE”商标近似。(见附页)
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未提供有效证据材料,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另该标识中含“特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