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河北泰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0074869号“乐健露”商标近似。(见第1733/174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321149号“三乐健”商标近似。(见第1089/110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厦门祥瑞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3716565号“健乐”商标近似。(见第1583/159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杨招贾441522780218173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903937号“乐而健”商标近似。(见第1197/120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321210号“三乐健”商标近似。(见第1089/110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广州长兴君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8093394号“乐健行”商标近似。(见第1517/152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叶艳萍在类似商品上于2022年03月16日申请在先的第63311307号“健乐坊”商标近似。(见附页)
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件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