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丁进军330325730125031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000871号“巴洛克;BALUOQ”商标近似。(见第1038/105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丁进军330325730125031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974750号“BALUOQ 巴洛克”商标近似。(见第1183/1195期《商标公告》)
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表示商品的风格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另,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且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在该商标申请之日前已注销,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