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舌尖上的华夏(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965632号“舌尖上的华夏”商标近似。(见第1433/1445期《商标公告》)
该申请人大量申请与我国古典名著《西游记》中的地点及人物名称相同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且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使用意图说明和提供必要证据,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