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第4类: 该商标与四川九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0388763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551/1563期《商标公告》) 第16类: 该商标与四川九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993394号“九”商标近似。(见第1144/115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四川九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0391526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551/156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7873226号“九”商标近似。(见第1242/1254期《商标公告》) 第18类: 该商标与四川九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0391482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560/157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九潮十都(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1年12月28日申请在先的第61773038号“九潮十都 NINTH FASHION CAPITAL”商标近似。(见附页) 第25类: 该商标与九潮十都(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1年12月28日申请在先的第61763889号“九潮十都 NINTH FASHION CAPITAL”商标近似。(见附页) 第26类: 该商标与四川九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0392001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552/156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许昌东慧发制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62406862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789期《商标公告》) 第30类: 该商标与辽宁铁刹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961320号“铁刹山”商标近似。(见第850/86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天津庆堂号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4994169号“铁刹山”商标近似。(见第1727/173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孙启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8055659号“铁刹山”商标近似。(见第1516/152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湖南云膳食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9417929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619/1631期《商标公告》) 第35类: 该商标与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盛铭核桃专业合作社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7930165号“铁刹山”商标近似。(见第1611/162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厦门九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19年11月12日申请在先的第42268320号“图形”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株式会社万乘醸造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1年06月17日申请在先的第56974974号“九 KUHEIJI 1647”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北京九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5391138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656/1668期《商标公告》) 第41类: 该商标与史鹏博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9929519号“铁刹山”商标近似。(见第1623/163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四川九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993396号“九”商标近似。(见第1188/120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九野时代(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3146068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578/1590期《商标公告》) 第43类: 该商标与史鹏博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9929519号“铁刹山”商标近似。(见第1623/163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四川九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993401号“九”商标近似。(见第1175/118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汤亚格B221776343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3899470号“九 DING ZHUAN DINING SERVICE FROM THE HEART DZZD”商标近似。(见第1451/146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湖北省九口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52870751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78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沈忱513225197903130010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0674991号“九”商标近似。(见第1376/138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洛阳九易通酒店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5142436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718/173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杭州恒九电器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7269486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726/1738期《商标公告》)
另,第4类、第11类、第16类、第18类、第20类、第25类、第26类、第30类、第34类、第35类、第41类、第43类、第44类:你公司短期内大量申请道教人物作为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且未就使用意图作出合理说明,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