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黄维晨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1年12月08日申请在先的第61242300号“味之源 牛魔王 牛”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大连汇通嘉信商贸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8634116号“牛魔王”商标近似。(见第1673/168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大连汇通嘉信商贸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3276773号“牛魔王”商标近似。(见第1438/145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大连汇通嘉信商贸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1543188号“牛魔王”商标近似。(见第1599/1611期《商标公告》)
该申请人大量申请与我国古典名著《西游记》中的地点及人物名称相同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且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使用意图说明和提供必要证据,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